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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付“律师费” 律师上庭索“工钱”
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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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网消息(记者金文兵 通讯员周力)因为对“败诉”的理解不同,银行单方解除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并拒付“律师费”;律师则将银行告上法庭,索取合理的劳动报酬。昨悉,法院按“挽回损失”的800万元,判决银行支付“律师费”3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彭先生与某银行江汉支行发生股票返还纠纷,彭先生要求银行返还总额达2200万元的股票及红利、配股等。银行遂与位于汉口江汉路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银行前期不支付“律师费”,若该案“全胜”,则银行按4.5%%的费率支付“律师费”99万元;若部分“胜诉”,则按挽回损失多少,以4.5%的费率付费;若一审败诉,则银行有权中止这一代理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应返还彭先生股票27支,并赔偿红利及配股等共值1400多万元。彭先生不服,提起上诉。银行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代为诉讼。2006年4月,法院重审判决:驳回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多方协商未果后,律师事务所遂状告银行,要求支付“律师费”99万元。银行方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是银行仍需赔付1400多万元,因此单方中止代理合同。
法院认为,既然银行方面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部分胜诉”条款,就应按“挽回损失”的额度800万元,支付“律师费”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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