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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财产调查)婚姻财产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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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保卫战

    在电影《史密斯夫妇》中,布拉德?皮特与安吉莉娜?茱丽—一个英俊的男杀手遇到一个迷人的女杀手,结果是一个战火纷飞但浪漫无忧的两人世界。其实,现实版的“史密斯夫妇”们也经常在高级写字楼与酒吧之间斗智斗勇,不过两人玫瑰战役的焦点变为房产、存款、股票等财产之争,财产纠纷也一直在所有的离婚案件中高居榜首。当许多爱情童话破灭之后,我们不得不承认,婚姻不仅仅是爱情的结果,更是一种密切的“生存联盟”。

  吃堑之后,我们要长智,所以钟镇涛在被章小惠败尽家财之后,只是努力工作聚财,不敢再次口出“男人挣钱就是给老婆花”这样的狂言。毕竟感情变幻莫测,所以我们需要在婚前、婚中及离婚时,以有理、有利、有节的明智手段来最大限度地保卫自己的既得利益。

  婚前谈谈情,算算账

  先说断,后不乱。把将来可能发生的因为个人财产引起的不快,先来一盘约定,以防当婚姻生活从“春光无限好”慢慢转变成为“狂风扫落叶”后,夫妻双方不会再因为财产问题而加深彼此的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啥意思

  2000年10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夫妻财产并非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这个草案首次对夫妻约定财产做出规定:今后,夫妻可采用书面方式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或是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这个在几年前似乎有所忌讳的话题,不再“犹抱琵琶半遮面”,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财产经夫妻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使得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成为婚姻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公证的概念随之而来。那么,到底什么叫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父母钱财早说清

  很多夫妻在刚刚结婚的时候都会买房置业、装修新房,为将来营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小家庭。这个时候常常会出现一个问题,比如说男方需要支付15万的房屋首付,而且申请了银行的贷款,但钱不够需要父母资助。假如男方父母出资10万,这个房屋的购买名字也只能是男方或其妻子,而不能是男方的父母。如果将来发生婚姻纠纷,男方也许就会提出,说我父母出了10万元,你得还我。这个问题怎么处理?这个钱该不该还?

  夫妻俩在婚前买房置业时,如果需要父母出资究竟应该怎么办?在法律的界定上,如果父母当时的出资没有明确提出是借款或明确表明是赠与对方,那么法律一律将款项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里强调的是自己的子女,以上述情况为例就是对男方的赠与行为。法律在处理的时候,房屋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婚前要向父母借款置业一定要说清楚,是借款就要出具借条;如果说不清楚这点,那么父母最好对这个问题有一个说明。假如这两个说明都没有,法律只能认定款项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一种赠与。

  个人财产要保护

  现在我国婚前同居的情况越来越多,年轻人婚前对对方要有一个透彻的了解。如果同居期间双方达成了一个将来要结婚的默契,在此期间就可能有一方向对方赠送非常贵重的物品。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情况,一个离异的男性在某外企工作,家庭条件比较宽裕。当时男方50岁,谈了一个30多岁的女朋友,女方亲口向他表示同意结婚。但没过多久女方提出了诸多的条件,男方就以女方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一辆车。买完这些之后,女方却跟男方说,我觉得我们的性格不合,不要结婚了。这个时候男方大有上当受骗的感觉,一套房子加一辆车一共价值80多万,男方要求分割财产。在同居期间如果产生置业问题,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针对这个问题有如下建议:

  ⒈在购买贵重物品或者买房装修的时候,要保管好相应的票据和合同、财产凭证。票据主要指发票,合同则像购车、购房合同。

  ⒉保留好出资证明。同居期间如果购买贵重物品,最好留下出资的证明,至少要能够证明购置的财产是谁的出资,那么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才可以认定这个财产是哪一方的,而不是对方的。

  ⒊同居期间双方签订一个财产协议。为避免这样的纠纷,事先双方应写好协议,说清楚投资、贵重物品,甚至包括购买股票、谁出资、这个东西将来归属等问题。

  户主名字写谁的

  比如男方在婚前出了20万以女方的名义买房,并向银行借了60万,婚后按揭还款。如果双方的婚姻在第5年的时候发生了纠纷,这个房子应该给谁?跟房产证的名字有没有关系呢?如果婚前为结婚而买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⒈一次性付款

  男女双方共同出资,建议房产证写上两个人的名字。现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有一种共有房产证,允许写两个人的名字,而且上面可以标明份额。比如男女双方都是房主,男方占40%,女方占60%,这样的好处是比较明确,将来如果发生纠纷,至少可以说明双方对于房产都有权益。

  ⒉按揭贷款

  一般来说在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买房,房产证常常是婚后才会下来,而且婚后往往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就会对谁有利,比如一方在婚前已交了18万,也会认为这个房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处理房产归谁所有的时候,往往就会考虑原来房产证及银行的借款合同上的名字是谁。虽然房子是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是不考虑其中一方在婚前的出资,从法律意义上说,可以考虑在价值上将其所出的资金予以除开,本着比较公平的原则来处理。

  ⒊公房的房改房

  对于这种情况,写谁的名字没有挑选的余地。配偶一方分得的房改房只能是他的名字,只不过在福利房改的时候肯定会把另一方分房的福利考虑进去。这种房改房,只要是婚后分配的也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⒋承租的公房

  在这种情况下,肯定是原来分房单位职工的名字,在处理的时候也是优先考虑分房单位的意见。

  公证条件谁符合

  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

  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的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办理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可以。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与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有缘无分”了。

  有效的婚前财产公证,充分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极大的方便了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与经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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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类”公证

  近年来一些情侣前往公证处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不为分清私有财产,而是将私有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公证,以此来表达自己忠贞的爱情。李先生和陈小姐从认识到现在已经有4年时间了,相识、相恋、相爱,很快就要踏进婚姻的殿堂。李先生的家境较好,为了操办儿子的婚事,父母老早就给儿子在市区买好了房子。为了表达对未婚妻真挚的爱,李先生决定将自己的房子拿出来公证,将其作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有关人士说,随着现代人观念的转变,今后估计会有越来越多的情侣来公证处进行这样的“爱情公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主要财产,一是一方所购的商品房,二是一方婚前个人经商所得的财产。

  不过,现有法律还没有相关依据可以为无形的感情作公证,公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合法性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各地公证处现在还不受理纯粹的爱情公证。

  婚中财产为1,爱情如2

  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已渐渐深入人心,但“婚内公证”的出现还是激起了千层浪。

  从保护个人财产的角度来说,婚内财产公证要比婚前财产公证更为重要。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那么婚内财产公证就是对这种保护的有益补充。特别是一方婚前财产婚内发生转化时,婚内公证就起到了对婚前个人财产再确认的作用。

  细数家财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双方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在我们的婚姻中还会出现很多在这四种之外的财产。

  据调查,房产是婚姻纠纷中最大的争议。因为房屋是夫妻双方最大的财产,而且牵涉到住处。很多家庭只有一个住处,面临婚姻纠纷,任何一个离开的人都会失去住处,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哪些房子算是共有的,哪些房子只是对方的,都是夫妻间分割的焦点。

  婚后出资购买商品房,这是最简单的情况。这种房子无论房产证写的是哪方名字,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次性付清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的,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房子在婚后增值,增值部分是基于一方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是有权利得到的。

  婚前一方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时,房子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两个人共同还贷部分,无论是用一个人工资还,还是两个人工资还,法律上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最普遍的情况,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了房款,婚后产权证才办下来。这种情况,目前婚姻法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法院在处理这部分家庭财产的时候,一般会认为这个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同时要将其中一方在婚前用自己钱财所支付的房屋的价值从整个房屋价值中除掉,以示公平。

  此外,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这些看似是个人利益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个人财富知多少

  很多人都认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8年后,就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直到记者调查时,还有不少女人说,我们结婚10年了,这个房屋有我的一份!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后规定,无论结婚多少年,对方婚前的房屋都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修正案针对个人财产做了列举,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原则指一方婚前存款、购买房屋、汽车、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我们每个人都要清楚,不管是否结婚,个人财产都属于个人专属,任何人都无权对其进行处分,包括我们最亲的另一半。

  将“AA”制进行到底

  有些夫妻主张在婚内施行AA制。从某种角度讲,这是双方自身文化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所产生的一种后果。

  曾经有过这么一个案子,夫妻俩都是企业家,并且都是政协委员,双方经营的企业大概有30个,总计的投资价值有1亿多元。夫妻俩常常因为投资的问题争执不休,对于财产的归属问题有不同看法。

  后来听从法律顾问的建议,将旗下所有的企业进行分割,夫妻俩各自管理一些企业,包括房产、汽车、商标、无形资产等共有财产。他们一起到公正处做了28份公证。从那儿以后夫妻各管一摊,经营上采取你争我赶的方式,效果非常好。因为他们明确了责权利,知道各自管理的所有财产不管是增值还是负债,其法律后果全部由自己承担。这就是婚内AA制所产生的积极的社会意义和后果。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会支持夫妻财产的“AA”制。这样在处理婚姻纠纷的时候,就有了非常有利的依据。而且AA制还可以将夫妻间的债务划分清。如果一方向第三人借钱,而第三方知道他们夫妻AA制的话,另一方不管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都不承担这种债务。

  当然,“AA”制是存在于社会对个性和个体充分承认的社会环境中的。尽管随着国人个性的逐步开放,“AA”制也得到一定的认同,但婚内“AA”制,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还是一个比较大的冲击。所以,若想实行婚内“AA”制,就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防止产生任何“亲情淡化”的感受,才能让“AA”制在家庭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不是一个个人意愿的问题。

  理财新招

  首先,夫妻财产在开户时应该分开处理,将家庭财产平均存在夫妻各自的名下。因为很多财产纠纷都是跟名字挂钩的,比如说,申请财产保全、私自转移财产等。

  其次,我们要注意财产信息保留。

  很多人知道家里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道存在哪家银行,不知道账号,更不知道密码。建议夫妻双方对财产凭证应该有一个留底,至少在凭证丢失时也方便挂失。同时,家庭的财产凭证最好不要完全交由一方管理。

  第三,了解对方的工资收入状况,工资收入对于日后的财产分割来说是很重要的凭证。法院在处理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纠纷时会根据双方收入进行评判。

  有一位贫苦的妻子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丈夫月收入5000元,但单位开据了虚假证明,说丈夫收入只有3000元,结果孩子的抚养费每个月只有600元。

  私房钱也是大家关心的话题,我们提议夫妻俩都应该有一定的私房钱,这是个人经济独立的体现,但是这种私房钱的比例,不要过高,过高就有可能导致把个人收入转化为私房钱,对弱势一方极为不利。

  让约定明朗

  夫妻如果想各自支配各自的收入,在经济上彼此独立,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公证。

  现在很多白领阶层经济独立,夫妻间会说:“如果你要投资经营,那么,你欠的债也自己还。”这只是夫妻间口头的约定。实际上法律将这情形称之为夫妻财产约定制。在现代社会中,它大有普遍化的趋势。夫妻间如果发生纠纷,法院将会按照夫妻财产约定优于法律的原则进行判决。

  如果夫妻间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好对这些约定进行公证。因为,虽然有了一个书面约定,但日后发生纠纷时,可能会有由于一方的不承认而引起一系列的鉴定。公证能更好的保障约定内容,保障双方利益。

  不要小看婚内公证,结婚后财产的公证更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无论是为了表达诚意约定为共有,还是为了明晰双方权责利对婚内财产进行的约定,夫妻的家庭地位都会更趋平等明确,当然,这些都要建立在夫妻间认同的前提下,因为我们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卫婚姻。

  离婚放手时刻,漂亮转身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婚理财成为人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女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离婚时应该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那么,女性在离婚时应注意些什么?

  房产分割

  房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历来被各个家庭给予了足够重视。那么房产怎么分割?

  如果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在分割房屋时,先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法院判决优先约定。在处理房屋归谁所有时,法院要考虑一个原则,本着照顾子女或者照顾女方的权益。因此女性也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的一个案例为女性敲响了警钟。

  丈夫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三年后,房屋增值,夫妻间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就在妻子准备将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妻子却被告知房子不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有可能连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也无法分割。因为婚前丈夫是以个人名义买的房子,而且在婚前拿到了房产证,产权人是他个人。婚后夫妻二人齐力还贷,但随着婚姻生活日趋平淡,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并决定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在房屋的分割上产发生了纠纷。妻子认为,自己参与了房屋的还贷,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目前已经增值,应当平分。而丈夫则认为,房子是他个人买的,产权人是自己,妻子无权要求分房。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由于房屋是丈夫在婚前所购,且房产证上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房屋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权要求分割。针对妻子退一步要求享有房产增值的部分收益时,公证人员认为,她是否有权分割,取决于夫妻共同还贷或其他共同劳务是否是房屋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二人通过房屋装修使房屋增值,妻子就有权分割增值收益。反之,如果房屋增值是纯自然原因,妻子将无权分割。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婚前付了首付买房,房产证是在婚后下达的,结婚后要继续还贷,但是还贷的时候无论是夫妻二人一起还,还是购房方自己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将房子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认为无论钱是由哪方出的,一律都视为夫妻的共同支出。因为夫妻作为一个整体,他们对外的投资、经营包括对外所付的任何款项都是为整个家庭的共同发展而支出的,可能在某些方面一方花费较多,而在另外一方面你的配偶花费多,所以法律没办法分得非常清楚,一律都视为对这个家庭的贡献,也视为是夫妻间共同的交易支出。比如有的家庭女方是全职太太,男方收入非常高,这种情况我们也视为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为了避免产生分割房产的纠纷,可采用两种办法避免产生矛盾。一是婚后将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平分,而增加名字,只要到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二是婚前双方到公证处对房屋做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涉外婚姻

  从世界各国范围内来看,夫妻财产制分为两种:一种是约定财产制,另一种是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大陆法系国家实施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结了婚两人财产就是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在其他地方也有例外,如我国香港地区是英美法系,采取分别财产制,丈夫和妻子结婚对他们的财产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个人所有。美国有51个州,在亚利桑纳和加利福尼亚等9个州实行共有财产制,而在其他州实行分别财产制。所以如果发生财产纠纷你首先要了解你所在的国家对夫妻财产制是怎么规定的。如果你是涉外婚姻的当事人,而且对自己的婚姻不太信任,甚至有可能提起诉讼,你应该选择在哪个国家或者哪个地区解决?应该做怎样的准备?

  有这样一个案例:夫妻双方都是华人,现在一个是美国国籍,另一个是中国国籍,在美国和中国都有财产。如果婚姻涉及港澳台地区乃至国外的婚姻,你首先要学会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待夫妻财产是不一样的,但有一点相同,就是一律尊重夫妻就财产的约定。

  如果离婚可以签署书面材料,就可以保护各自权益。如果出现婚姻纠纷,至于选择在哪里解决,你首先要了解解决地的法律情况,看适用哪个地区的法律对你更有利。如孩子的抚养,如果在美国这个孩子跟着孩子的姑姑最合适,甚至会把监护权判给孩子的姑姑,这在中国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同时还要考虑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哪个国家、地区最多,因为这牵涉到后期履行的问题。我国现在处理离婚案件对另外一方在外国的财产不处理,因为处理之后无法执行。首选财产所在最多的地区。比如丈夫是美国国籍,妻子是中国国籍,他已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妻子觉得不合适怎么办?我国采取国籍国保护,即使丈夫在美国已提起诉讼,妻子在国内还可以提起诉讼。我国法律不禁止在两个国家内对同一案件都进行审理,只是最后出现一个判决书效力认定和执行的问题。

  把握三大问题

  在离婚时和离婚后,夫妻双方一定要把握好三大问题。

  一、如果婚姻出现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申请保全房产转移、保全存款和保全股票等。但要提供相应的房产确切的位置及管辖的区域、存款的开户行和账号、所买股票的公司名称和股票账号等。

  如果发现对方把存款转移到父母名下时,虽然无法冻结,但可以认定这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参与分割,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段时间内交给原告。

  二、离婚后,如果发现财产分割不合理,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两人签了离婚协议书,但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财产未处理。比如,男女双方有两处房产,女方还有一个价值300万的商业店面、两部车。女方跟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说要抚养女儿,所以要一个住处,并说给男方一些钱,其他财产就全部给女儿。男方痛快地答应了,并要求女方把女儿照顾好。两人签了离婚协议书,只处理了房子,别的都没处理。

  但后来男方发现他们离婚后一个月女方就跟另一个男人登记结婚,他觉得受骗了,要求再次分财产。据此法律规定可以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如果离婚后发现双方还有婚前未分的财产,容许在发现财产线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案子就可以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

  三、由于第三者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女性也应给予足够重视。由第三者导致的婚姻破裂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称之为一般的婚外情,即婚内一方与婚外一人偶尔有性行为。第二种叫婚外同居,第三种情况是重婚。这三种情况只是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二种情况是公然同居。第三种情况是最严重的,就是和第三人长期生活,对外宣称二人是夫妻,并生育了孩子。

  这三种不同的情形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而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6条,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话,一定是指婚外同居或重婚,而并非一般的婚外情,即如果只是一般的婚外情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是否因为有第三者,就要少分财产,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期间的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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